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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企與世界大牌的商標角逐似乎從未間斷,繼贏了飛力浦、雀巢等公司后,這次溫企在與“人頭馬”生產(chǎn)商埃·雷米馬丹有限公司的商標糾紛中再次勝出。昨天,溫州路易詩蘭服飾有限公司接到了國家商標局的裁定書,稱!だ酌遵R丹提出的商標侵犯說法不成立,路易詩蘭公司的“路易·詩蘭louislong”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
據(jù)《東方早報》報道,成立于1998年的溫州路易詩蘭公司,是集專業(yè)設計、生產(chǎn)、銷售高檔西服及配套服飾的大型服裝企業(yè)。而!だ酌遵R丹是法國歷史悠久的釀酒公司,在國際上享有盛譽。2001年初,路易詩蘭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了“路易·詩蘭louislong”商標,類別為第33類“含酒精飲料(不含啤酒),此前該公司已在多個類別中注冊了該商標。數(shù)月后,當商標注冊進入公告期時,!だ酌遵R丹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,稱“路易·詩蘭louislong”惡意模仿了自己旗下的商標“人頭馬路易十三”。
!だ酌遵R丹稱,該公司早在1997年就在中國第33類商品注冊了“人頭馬路易十三LOUISXⅢDEREMYMARTIN”商標,該商標的主體部分“路易十三”為世界馳名商標。而“路易·詩蘭”與該商標在讀音和含義上近似,且雙方商標指定商品均為同一類別,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和誤認,應該不予注冊。
接到異議通知后,路易詩蘭公司立即委托溫州興業(yè)商標事務所積極答辯。該所法律事務部主任陳賀政表示,路易詩蘭公司已在多個類別上擁有“路易·詩蘭”商標專用權,且在國內已有一定知名度,不存在模仿。且爭議雙方的商標僅路易兩字相同,讀音含義則相去甚遠,路易十三是人名,路易詩蘭則沒有什么特殊含義,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根本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。
而國家商標局的裁定認為,“路易·詩蘭”與“人頭馬路易十三”的漢字部分雖然均含有路易,但前者漢字部分構成除路易外還有詩蘭,后者在路易前后還分別有人頭馬和十三,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、含義、呼叫和外觀上有明顯區(qū)別,雖然使用在同一類別上,但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消費者不會產(chǎn)生混淆和誤認。!だ酌遵R丹提出的“惡意模仿”缺乏事實根據(jù),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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